【国评政策023】 国务院办公厅明确交通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督查评估事项

发布时间:2019-08-21  阅读次数:1524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明确督察评估事项的不同分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和交通运输工作的特点,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细化实化改革任务和举措,强化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各地区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国评院政研室摘自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20190626)

上海国信社会服务评估院第三方评估网  版权所有       上海国信社会服务评估院主办      沪ICP备2023031667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18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