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信社会服务评估院分院设置管理与服务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03  阅读次数:2361

 

第一章     总    则

    上海国信社会服务评估院是注册上海的非企业、非盈利的公益性的社会服务单位,是独立的专业化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一条  上海国信社会服务评估院(以下简称总院)是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注册成立的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本着改革精神和评估院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分院(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简称“分院”)。为了加强对分院的规范管理和支撑服务,推动第三方评估的科学发展,特制定上海国信社会服务评估院分院管理与服务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分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分院是总院的职能机构,包括分院、办事处(工作站)、代表处等。分院在总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总院对各分院(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实行指导监督,规范管理和支撑服务。分院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总院《章程》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在总院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组织和开展各项活动。各分院(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章程,不得再设立下级分院。

 

 

第二章    分院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五条  申请人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分院,需经总院法人同意及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分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分院的名称后缀为分院或办事处,分院的名称须是经过总院法人及理事会通过的规范的名称。由总院统一制作证书和牌匾授予分院,并予以公示。分院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总院名称的规范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七条  分院应有固定的住所及符合总院《章程》及或理事会所核准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及负责人等信息。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分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改组、变更、撤销或注销:

1、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2、未经总院批准,擅自以分院名义进行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3、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性质发生变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未能完成总院委托任务的;

5、利用总院名义或资源进行其他与总院业务无关的活动的;

6、利用总院名义或资源为个人或其他组织谋利的;

7、违反总院《章程》,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

8、不能履行分院职能,较长时间未开展活动的;

9、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院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

10、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分院印章的;

11、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总院监督管理的;

12、在申请设立分院、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

13、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九条  分院注销前,须收回剩余资产及有关文件等,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权利

1、参加总院组织的有关活动;

2、享受总院提供的各项服务及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活动支持;

3、对总院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4、以分院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5、受总院的委托,代表总院组织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维护总院章程和相关规定,执行总院决议,积极参加总院组织的相关活动;

2、维护总院合法权益;

3、支持总院的工作,完成总院委托的任务;

4、主动开展业务活动,壮大分院;

5、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公益活动;

6、接受政府和本总院的委托,以总院的名义承办大型活动;

7、接受总院对日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接总院的考核、表彰等;

8、及时沟通信息,包括以下具体工作:

(1)传达上级有关政策;

(2)对总院进行建议以及开展先进经验与技术的交流;

(3)分院的工作情况应定时书面报总院秘书处;

(4)重大事项或重大活动应及时报审报批;

(5)定期向总院提交工作计划、活动安排、项目财务预算、活动总结;

(6)定期向总院报告半年(或全年)工作总结;

(7)所有文件应及时整理存档,做好台账工作。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分院负责人称谓院长(主任),分院院长(主任)向总院全权负责。

第十三条  分院管理团队由分院院长聘任并报总院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分院负责人及主要成员的任免由总院发文任命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分院机构及管理团队组成由分院院长(主任)确定并报总院审核。分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日常重大问题和重大活动由分院集体讨论并报总院审核批准后决定。

第十六条  分院及其工作人员凡涉外公务活动,如参展、考察、申办和参加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须报总院。

第十七条  原则上不使用分院印章。因分院业务活动频繁,业务量巨大等特殊需要,确需使用印章的,由分院向总院提出申请,经总院理事会研究同意,法人批准后,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  分院独立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发行刊物(含简报),须报经总院审核。

第十九条  分院以其名义印发文件,需经总院审核。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分院应当在总院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属于上海国信社会服务评估院与分支机构共有。

第二十一条  总院对各分院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分院经费须使用上海国信社会服务评估院的银行设基本账户,接受总院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总院按分支机构业务收入情况,根据其项目工作和活动需要按最多不超过90%拨付给分院作为活动经费。分院应严格按项目财务预算使用。

第二十三条  分院所有收入不得进入上海国信社会服务评估院银行设基本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资产处置和资产变动要及时上报总院进行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分院开展业务活动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要按照总院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收支预算,严格控制支出范围,严禁虚开发票、乱收费等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分院原则上不在银行设基本账户。因分院业务活动频繁,业务量巨大等特殊需要,确需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分院向总院提出申请,经总院理事会研究同意,法人批准后,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实行财务单独立账核算的分院,每年应向总院交纳管理费,具体数额由总院和分院另行确定。分院财务每年的预算、决算接受总院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分院与总院确定的合作项目,其收入分配比例由双方另行协商办理。

第二十七条  分院每次开展及运行的项目需向总院院汇报收支明细等财务状况,并进行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或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院,总院视情节轻重,采取提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方式和措施进行纠正,直至停止其活动或撤销该分院。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第二十九条  已成立的分院在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由总院秘书处收回印章及有关资料存档。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总院2016年第一届理事会通过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国信社会服务评估院负责解释。

 

 

 

                                                                                                                            上海国信社会服务评估院

                                                                                                                                2015年12月8日

上海国信社会服务评估院第三方评估网  版权所有       上海国信社会服务评估院主办      沪ICP备2023031667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18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