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眉华
(上海国信社会服务评估院特级评估师,教授,社会学博士)
目前,为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尚需做一些必要的准备。以下的问题值得我们加以考虑并妥善解决。
一、制度与法规建设
政府购买服务尚属于全新事物,与传统体制必然存在矛盾和冲突之处。要解决这样的矛盾和冲突,需要从制度和法规上加以配套建设,以保证其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制度的建设,不仅涉及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制度、预算制度、税收制度(非盈利组织的减免税收政策),还牵涉社会服务项目的招投标明晰规则、项目的评估制度和监控制度等。同时,还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应予以重新修正。如:对非盈利组织的界定、登记注册、享受减免税收的资格、组织的建构、活动的范围等都应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加以规范。对政府部门从事项目招标的人员素质、工作规范等也应建立具体而清晰的规则,避免滥用权力、营私舞弊的现象产生,而成为新的腐败的土壤。
制度和法规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制度和法规建设不流于形式,真正做到严密合理,才能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公平竞争环境的营造
市场经济奉行公平竞争的原则,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也应如此。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对鼓励非盈利社会服务组织参与竞争,并不断改善和提升其服务质量,将具有积极地促进作用。相反,如果存在借购买服务为名,让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大量资金流入投机钻营者的口袋,岂不慷了国家之慨?肥了私利者的腰包?损害了公民的利益?公平竞争是一种氛围和机制,意味着不管大小、新老非盈利组织,凭自己的实力、信誉可以通过公开的投标,平等地与其他机构竞争。政府的信息应公开化,所有的社会服务机构都有权力知晓每年政府的投入重点和各种要求,在政府的网站上都可以现在申请的表格。对于递交的申请材料,应由政府的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请的机构要从其组织的宗旨、机构的实力(人员配置、财务状况、物资设备、以往的经验、与其他机构的关系等)、本项目的策划(项目目标、具体内容和进程、预算、评估体系)等方面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和审查,并逐项进行打分,在比较所有申请组织后,提出胜出者的名单。
同时,公平竞争的规则也不排除对新的社会服务组织的一定程度的倾斜。新的组织和成熟的社会服务组织间必然存在实力上的差距,没有政策上的扶持和倾斜,他们永远不可能得到发展和壮大,非盈利社会服务组织的发展亟待在政府的鼓励和扶持下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三、专业化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培养
政府购买服务应大力推动非盈利社会服务组织的发展,而这些非盈利社会服务组织需要大量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充实到这支队伍中去。非盈利组织的突出特点,在于其非盈利性和服务社会的宗旨。只要有政策的导向,建立这样的组织并非难事,关键在于这些组织能做些什么。社会工作者作为新的职业,是具有专业理念、知识和方法的专业人才,是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的执行者和服务的传递者。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可以在各种政府或非盈利的社会服务组织中帮助人们解决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是非盈利社会服务组织的主力军。因此,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和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培养是紧密俩系在一起的,我国必须加快社会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的建设,才能为实现政府的利民工程提供优秀的专业人才。
总之,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一种制度的创新,还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出来上述三点外,推动诚信、服务理念的确立,建立完善的评估、监督体系等问题也十分重要。
(国信李策摘编自朱眉华发表于《社工研究》上的文章《政府购买服务——一项社会福利制度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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