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考核第三方评价不可缺

发布时间:2017-07-06  阅读次数:2105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在近日印发的《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要点》中指出,要修订食品安全考核评价方法和考核细则,并抓好组织实行。同时,摸索差别化考核和第三方评价考核机制,改良日常考核和暗访工作方式办法。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但食品安全基础依然薄弱,风险隐患不容忽视。究其根源,与制度设置不科学有关,更与对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考核问责不力有关。因此,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把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已是迫在眉睫。

  其实,就国家层面而言,将食品安全纳入政绩考核,已有制度设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对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去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明确从去年起对省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不难看出,此番浙江提及的“修订食品安全考核评价方法和考核细则”即是对国家法规的具体落实。

  应当承认,在当前诸多工作已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情况下,浙江等地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评议考核,彰显的是“敬畏生命”与“敬畏健康”的意识,令人充满期待,也颇具积极意义。再说,食品安全不仅是生产出来的,也是“监管”出来的,将其与政绩考核挂钩,有助于让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

  评议考核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抓得如何、成效几何,除了需要上级政府派出考核组实地检查、听取地方政府自查自评外,还必须倾听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意见。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也需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客观评价地方政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成效。而且这个第三方,还应该是协会、媒体、群众、企业、第三方机构、专家学者等各方代表组成的第三方,这样才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公正性。第三方的评议考核意见在评议考核体系中,应当被赋予一定权重,而非可有可无。这不仅是最大限度保证评议考核情况客观、数据真实的需要,也是培养社会关注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责任的需要。

    有了普遍意义上的第三方评议考核,才能削减甚至避免地方政府在“自查评分”环节自说自话、自打高分的现象。有了扎实过硬、被充分采信的第三方评议考核,地方政府才可能将社会满意度作为检验食品安全工作成效的终极目标,地方食品安全工作才能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一言以蔽之,提高民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才是评议考核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主旨。

(转自 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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