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委托青海民族大学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情况开展立法后评估,这是省人大常委会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重要举措之一。那么,什么是立法后第三方评估?立法后第三方评估的内容和意义是什么?
“立法后第三方评估”的产生
立法工作重心调整
改革开放初期,立法机关的工作重心是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立法工作的重心进行了调整:从数量型立法转向质量型立法;从粗放型立法转向精细化立法;从“有法比没法好”、强调立法速度转向攻克立法难题、深度构建现代法治。总的来说,就是更加注重科学立法、精细立法、质量立法、民主立法、民生立法。由此,各地立法机关广泛吸取国内外立法经验,在立法完成实施一个时期后,由受立法机构委托的研究机构及专家,对法律的实施效果、满足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程度和深度,以及守法、执法和司法适用的成本效率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这一活动称之为“立法后第三方评估”。
“立法后第三方评估”的内容
整体评估与部分评估
从评估的内容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整体评估,就是对法律法规文本质量评估、法律法规所有条款的设置和实施评估。二是部分评估,即对法律法规中的某种制度、某些条款的实施效果作出评估。这次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青海民族大学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情况开展立法后评估,应该属于整体评估的范畴。立法后评估的标准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合法性标准,是对立法的原则、精神和规范进行合乎法律性的衡量和判断,从而发现立法的整体或部分规范是否与上位法一致。二是合理性标准,如法律法规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各项规定是否符合立法目的等。三是协调性标准,就是评估本法与同阶位的立法是否存在冲突,制度之间是否衔接,配套规定是否完备。四是实效性标准。法规的部分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五是技术性标准,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等。
“立法后第三方评估”的意义
对法律法规的效力客观评价
从立法后评估具有立法活动延伸价值的角度看,具有“二次立法”的意义。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曾说,法是权威的,但并不是永恒的。以往的立法观念认为,法律、法规已经公布实施,立法工作即告结束。这种观念往往导致如果出现法律法规经过实践检验不符合实际情况,或者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但不能及时发现和修改、废止。因此,立法后第三方评估是整个法治建设过程中极其重要的环节,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通过对已有法律法规的效力作出客观评价,有利于及时、准确的修改或废止,从而提高立法质量,减少制定成本高、监督成本高和社会效益差的“劣法”。
(转载自《青海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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