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评估对象的学术质量及其衡量尺度
对研究和教育进行评估,对象当然是质量。根据伍德豪斯(David Woodhouse)在1999年提出的专题研究报告,所谓质量,通常与卓越、杰出表现联系在一起,但现在更重视切合目的这一方面。无论如何,质量这一概念都包含不可能仅仅用数量加以测定的价值,卓越、杰出、目的都与价值的内涵密切联系在一起,更有赖于实质性判断。在教育质量以及管理质量方面,数量化指标管理(例如Dublin Descriptors,ISO9001:2000 on education)还是相对比较容易接受的,但在学术质量的标准上就更难免发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争议。
然而我们面对的现实情况是:评估的宗旨在于保证质量,但评估的方法却不得不一概采取测量数值、指标等形式。越想进行客观的、公正的评估,越想避免主观任意性、争议以及攀比现象,就越倾向于把质量转换成数量指标。因而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没有数量就没有质量。毋庸讳言,对目前中国绝大多数高校,数量和规模的发展还是当务之急,所以具体指标管理的方式不可能、也不应该废止。但是,如果缺乏反思理性和审慎安排,这样一味做下去的结果却很可能本末颠倒,甚至使大学评估出现异化,脱离质量的价值内涵,脱离教育和研究的初始目的,流于机械化的形式主义。也就是说,我们试图追求内涵式发展,但采取的方法却主要是片面强调数量,推动各高校、各院系围绕各种统计数据进行竞争。当这种竞争走火入魔之后,就变得像在不断演绎那个关于乌鸦披上各种珍禽羽毛到上帝面前参加选美竞赛的《伊索寓言》,令人哭笑不得。这正是当今中国大学评估的质与量的悖论。
概而论之,学术作为是一种高尚的精神活动,包含沟通、创新以及批判这三重涵义。在理念的层面,学术的本质不是对既存事物的理解和传达,而是对用于理解对象的语言本身不断进行重组和创造,从而不断改进人们观察和认识世界的范式和工具性框架。学术发展的方向应该是普遍性。因为记述的知识内容是不应该被记述者的主观任意性所左右的,是可以重复验证或者反证的。
学术普遍性的具体表现是,任何人按照同样的方法或程序,可以得出同样的观察结果。任何人,只要他属于同一知识共同体,都可以理解学术成果的涵义,必要时也可以参加对话和辩驳。所以,从事研究的人不能仅仅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思考和论述,而必须站在普遍性的立场上,使自己的认识和表达对他者、对沟通活动都开放。自说自话、盲目的信仰以及价值观的宣传,理应与高校里的学术活动无缘。尤其对理工科而言,强调批判理性、客观性以及普遍性的上述学术观是不言自明的公理,所以正确结果的检验和质量的评估都是比较容易进行数值测定的。
然而文科主要以人或者人际关系为研究对象,需要通过特定的文化背景、脉络中的涵义以及历史演变过程来把握知识的内容。换个表述,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的真理必须在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以及其他主体之间的可变性关系中来把握,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或者不完全性。实际上,至少从海森堡(Werner K. Heisenberg)或者哥德尔(Kurt Gödel)以来,即便在理工科领域,普遍化、形式化理论的局限也已经广为人知,遑论文科。这么说当然并不等于完全否认普遍性和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的存在,也不等于采取彻底的相对主义立场。这里指出的只是长期以来认识论上的一个盲点。
从范式转换的角度来看,文科的学术活动不得不以存在复数的记述体系、复数的正确答案、复数的普遍性、复数的真理为前提,不断探讨使原理以及道德判断正当化的适当理由--例如托尔明(Stephan E. Toulmin)提倡的“优化求证法(good reasons approach)”。文科研究的乐趣恰好在于多层多样的话语空间及其重叠和交汇,在于沟通行为的开放性,在于对话内容的丰饶和色彩斑斓。文科研究的醍醐味可以理解为话语的因势利导,主要通过一系列越来越具有普遍性的对话和沟通来达成共识,更准确地说,就是罗尔斯(John Rawls)的所谓“反思均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以及“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不难想象,贯穿于这类对话和沟通中的基本原理是公正(fairness)。在这里,公正就意味在自我与他者之间具有实践意义的、比较相对化的普遍性。因而研究就是不断追求公正的实践,特别强调对话和沟通的伦理(包括与fair play 相关的程序性伦理)以及对不公正的批评。
尤其是在法学界,几乎所有研究都属于实践性知识的范畴,几乎所有成果都与“善与权衡的技艺”相联系,因此相应的对话和沟通自始至终都包含价值的评判。在法学院,特别是在成文法系的高层次职业教育机构,与法律相关的知识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即法教义学(与规范对应)与法社会学(与事实对应)。
法教义学采取以法律为教条的立场,以法律体系的无谬性为出发的前提,并试图在毫不怀疑从法律规范中能找到正确答案的基础上建构一个自洽的、没有矛盾的体系。例如德国普夫塔(Georg F. Puchta)的概念法学奉行逻辑至上主义,通过法条的三段论推理、内容包摄技术以及个案中的概念计算来解决审判问题,轻视社会环境和历史背景对法律思维的意义。但是,进入二十世纪后,法教义学不能适应日益动态化、复杂化的事实以及社会需求。于是在德国出现了自由法学运动,在美国出现了法律现实主义运动,试图克服法教义学的僵化问题。
其结果是法官的裁量权大幅度伸张,法律规范不再具有绝对真理的地位。正如哈特(Herbert L. A. Hart)所说,司法如何在 “确定的内核(core of certainty)”与“怀疑的阴翳(penumbra of doubt)”之间保持客观性、公正性成为法学的时代任务。在预测判决的呼声中,法社会学应运而兴。法社会学强调作为科学的法律观和作为工程技术的法律观,与理工科的思维方式颇有相通之处,侧重批判理性、客观性以及普遍性。但不得不指出,法学的主流毕竟是规范本身而不是与规范相关的现象或事实,而法社会学的研究范式近些年来也在发生从结构到过程、从功能到涵义、从客观性\主观性到主观间性(intersubjectivity)的变化。
总之,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也包括法学界,研究对象具有不断增大的复杂性、多元性以及互动性,不可能一言以蔽之,也不可能同理而论之。因此必须承认不同记述和不同逻辑的并存以及各种各样的排列组合,必须为学术保留一些暧昧的、非决定论的空间。当然,这实际上也在提示人们,文科的研究活动不应该在某一专业的疆域内固步自封,要注重学科交叉,要注重不同知识领域之间的结合与互动,要注重在众多主体交涉中形成的共同建构。
对于人文社会科学而言,学术的本质是发现或者邂逅未知对象,与之进行对话,进而通过沟通和诠释不断实现话语体系的自我更新或者革命。通过与他者的交流而实现相互理解,在反驳和商谈中进行知识创新,并通过涵义的解释达成共识,这一切都要求索绪尔(Ferdinand de Saussure)、乔姆斯基(Avram N. Chomsky)之流的语言理论作为新的研究范式。在这样的视野里,任何词汇、概念、命题、理论以及逻辑都不是绝对的,研究方法也更具有动态性,强调怀疑和批判。简而言之,什么都有(兼容并蓄),但并非有什么都行(思想交锋)--这才是人文社会科学的创造性和竞争力的本质性条件。为此,文科的发展特别需要自由和宽容的环境。正因为结论的可能性是复数的、不那么透明的,所以对文科研究的评估也就很难数量化。
(作者季卫东,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国信转载自公众号:微思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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