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淄博市颁布淄博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今后淄博市将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实施办法规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并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购买主体根据部门预算确定的采购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要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企业年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成立时间不足3年,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原则上不再新设事业单位、新增事业编制。(记者李娜、张铭)
(国信转载自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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