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策评估基础上设计社会组织税收政策的改革方案(下篇)

发布时间:2015-08-08  阅读次数:1896

——以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为契机推进社会组织税收制度改革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促进结构优化的职能作用”,并且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设定了时间线——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 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为社会组织创造了机遇,一方面与社会组织相关的“财”的问题纳入到政府议事日程并且基本得到解决;另一方面与社会组织相关的“税”的问题将借助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契机得到解决。
        与社会组织相关的“财”的问题首先表现在政府购买服务上。从国际上来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是全球通例,萨拉蒙对美国的研究发现,社会组织在所有领域——卫生、教育、研究、日托、老年照顾、收养援助、住房、社区发展、环境保护等都与政府机构建立了庞大的合作伙伴关系。政府因此也成为社会组织服务的主要购买者,成为众多社会组织收入的主要来源。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政府购买服务上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及随后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对政府购买服务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也积极响应,政府购买服务投入不断增加。但是,从发达国家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财政支持来看,政府购买服务仅是一个方面,还应该包括:财政拨款、项目资助、贷款和贷款担保、服务消费券或报销制度等。与此同时,与社会组织税收制度相关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因此,必须抓住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契机,促进社会组织财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要抓住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契机进行社会组织税收制度改变,必须充分地对现行社会组织税收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做出基本的判断,以避免改革可能带来的政策分析和道德风险。但是,目前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社会组织税收政策的研究都明显不足。
        从学术界对社会组织税收的研究来看,已有研究集中在社会组织税收制度研究、税收政策研究、税收优惠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对社会组织评估的研究则集中在评估的作用和意义研究、评估方法研究等方面。这些研究更多的是从“应然”的方面谈社会组织税收、税收优惠或社会组织评估应该怎样,缺乏对当前社会组织税收政策的评估研究。
        从实务界来看,作为社会组织税收政策设计的财税部门关注不够。由于企业是纳税大户,财税部门对企业的税收非常熟悉,企业的税收制度也相对最为完备。社会组织对财税部门而言是新事物,它们对其的了解和认识远比企业弱。同时又因为社会组织往往规模较小、纳税较少,这导致财税部门对社会组织税收不仅关注不够,而且投入的精力也不足。相较于企业而言,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敏感性,考虑到财税改革可能带来的政策风险,财税部门不会轻易将社会组织作为税收制度改革的优先选项。此外,社会组织承担着较高的道德责任,一旦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后出现违法行为,社会组织会背负较高的道德指责,这也导致财税部门因担心道德风险而不将社会组织作为财税改革的优先选项。
        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他们与社会组织直接打交道的机会多,对社会组织更为了解。协同财税部门制定和落实社会组织税收政策,也是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民政部门熟悉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但是对财税的了解相对较少;民政部门本身人员少,民政工作又门类众多,这往往导致民政部门想推动社会税收制度改革,往往力不从心。民政部门关注社会组织税收政策及其执行中的问题,不是因为它想越殂代孢,而是因为社会组织遇到税收问题时会因为与登记管理部门更为熟悉而向其倾诉。由于缺乏有效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与财税部门相比民政部门又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财税部门和民政部门彼此站在各自的立场和角度对社会组织税收做出判断,导致各说各话,很难对社会组织税收制度改革达成共识。
        此外,我们正在进入大数据时代,技术的发展使收集数据、分析数据,利用数据进行决策分析、社会预测成为可能。大数据本身数据量很大,而且它常常是全部数据,它以其量的优势抵消了可能存在的数据误差或不真实的数据,因此大数据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大数据不但给医疗、科技带来了全新的理念,而且给公司治理、社会治理带来了治理结构和决策过程的转变。在大数据时代,收集和分析数据成为决策的前提,但是,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社会组织税收的研究和探索都缺乏大数据分析和评估。
        综合来看,迫切需要搭建设一个研究机构与政府管理部门集体攻关、跨部门协商的研究平台,通过收集大数据、综合各方建议、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现行社会组织税收及优惠政策进行评估,做出客观判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以及社会组织的特点,比较借鉴国外社会组织税收制度的经验,设计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框架中社会组织的税收制度改革方案。
        (国信转载自《中国民政》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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