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局中的社会组织税收制度
社会组织要能够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承担起社会治理主体的责任,必须首先加强自身建设。政府有责任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在社会组织的发展过程中,政府有服务和监管的责任。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在社会组织发展的早期阶段,国务院于1980年代中后期在民政部设立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推动社会团体的登记注册,并且分别于1988年、1989年、1998年颁布了《基金会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社会组织进行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务院于1998年修订颁布了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04年制定了《基金会管理条例》。此外,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还出台了若干细化的管理办法、管理文件,初步形成了对我国社会组织进行管理的有效机制。根据这些管理条例的要求,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主要包括:登记管理、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税收管理等多种形式。
对社会组织管理的多种方式中,税收是最有效的调节方式。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和评估管理都是对社会组织的硬性管理,是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的管理;而税收管理是软性管理,是采用经济手段对社会组织进行的管理。税收在初始阶段发挥的是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然而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中,税收的调节作用越来越重要。税收的软性管理也主要表现在税收对社会组织的调节作用上,通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对社会组织起到正向激励作用:税收优惠能够减轻社会组织的负担,增强社会组织自身的造血功能,还能够吸引更多的资源进入社会领域,促进社会组织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为享受税收优惠设定的限定条件对社会组织是一次选拔,社会组织要想享受到税收优惠,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因此也激发了社会组织为了获取税收优惠而展开竞争,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仅实施税收优惠而缺乏监管会导致税收优惠被滥用,因此监管是保证税收优惠被合理执行的有效手段,监管机制的设立对社会组织形成外部压力,促使社会组织更好地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运行。
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税收管理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渐规范的过程,在不断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我国已经形成了对社会组织进行税收管理的基本框架,形成了包括法律、法规、政策等在内的一整套相对齐全的税收体系。财税部门在发挥税收对社会组织的调节作用方面也采取的手段也越来越成熟,先后出台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通知文件,对社会组织进行税收激励。一方面对于我国社会组织税收管理取得的成就、经验应该加以总结,在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做出顶层设计,不能仅仅依靠职能下发的通知文件对社会组织进行税收管理;另一方面,税收管理在执行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既有执行和落实的问题,也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遇到的新问题,如股权捐赠、房产捐赠、裸捐等。这些问题都需要经过研究予以解决。事实上,社会组织税收政策在过去发展历程经历了不断遭遇新问题挑战的现象,例如,原来对非营利资格的认定中的一条限定条件是“活动范围在国内”,随着一些社会组织参与国际救援,出现了活动范围扩展到国外的现象,对非营利资格的认定取消了这一条限制,这也促进了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更好地参与国际合作。
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一些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改革措施已经出台,如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实施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取消了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实施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是对社会组织实施“宽进”政策的尝试,而要使社会组织在宽进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健康发展,必须采取“严管”措施。否则,就会出现“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局面。税收手段是实施严管的有效途径,因此应该出台配套的社会组织税收政策,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服务和监管。同时,税收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更好地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综合来看,无论从我国现行社会组织税收制度的发展运行看,还是从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角度看,都迫切要求全面对社会组织税收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更好地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
(国信转载自《中国民政》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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