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改革评估方法论]系列解读(十一)

发布时间:2017-10-19  阅读次数:2482

改革成效由人民评判

 

【论述与指示】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于2015年03月24日下午,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第21次集体学习会议中提到:

 

       “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对已经出台的改革举措,要加强改革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注意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

 

【国信解读与建议】

       第一,加强改革效果的评估对改革极其重要,因为改革有效性是改革成败的关键,如果改革没有效果,那么改革也就失败了。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对已经出台的改革举措,要加强改革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注意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现在的问题是,改革效果评估不要说是加强了,是否进行了?没有对改革效果的评估,就无法确知我们的全面深化改革是否成功了还是失败了。因此建议,从中央到地方,首先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开展改革效果评估。然后在此基础上加强对改革效果的评估。我们可以把是否进行改革效果的评估作为我们改革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二,改革效果评估的标准在改革评估中非常重要。制定标准是科学评估的前提,只有秤好了,才能秤好东西。习近平总书记非常明确的指出要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如何测量改革效果的群众满意度是个科学问题,也是个必须操作的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原则性满意度测量量表,上海国信社会服务评估院设立课题专门对此进行开发研究,以期为改革评估尤其是为改革的群众满意度测评提供知识努力。

 

(作者:上海国信社会服务评估院院长兼总评估师、同济大学社会学教授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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